带薪年假什么意思(你的年假休了吗)
2022年已经过了大半
小伙伴们的年休假安排上了吗?
你的年假有几天?
没休的年休假能跨年度安排吗?
哪些情形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关于“年休假”的小知识
小午今天带您一文读懂!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 例
年假未休应补偿 自行离职不影响
赵某于2007年12月入职某公司,2019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某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赵某2020年剩余12天年休假未休。后赵某以某公司未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由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赵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公司认可2020年赵某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但认为系赵某申请离职,责任不在公司,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申请离职并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支持赵某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依法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该项权利不因本人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有所区别。此案中,虽然赵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并未放弃其当年度的年休假,某公司未安排赵某当年度年休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读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曲明辉介绍,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带薪年休假事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从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需在入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对于其他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曲明辉解释,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何时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计算。
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注: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无需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未休年假天数×300%
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
编辑:苏常萍
【来源:劳动午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