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保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保留审查,监视居住。 解除保留审查、监测居住的,应当及时接受保留审查,并通知监测居民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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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接受保留审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审查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接受申诉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申诉审查手续。 审讯的期限必须重新计算,并告知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不得中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立案审查期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立案审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解除或者撤销保留审查,应当由办事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解除或者撤销保留审查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保留审查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申诉审查超过法定期限,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申诉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 审查结果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 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测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测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监测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测居住手续。 监视的期限必须重新计算后通知嫌疑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居住监控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事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 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 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间不得中断案件侦查。 对立案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立案审查。
保留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保留审查需要解除的,由原决策机关制作申请保留审查解除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担保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侦查。 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测居住期限后,应当提前十日,执行机关通知原决策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颁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员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自动解除原强制措施,办理法律解除手续。
(注释)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的规定。
一、取保候审,监测居住期限
取保候审和监督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一旦在实际执行中采取,就难以撤销,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既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损害法制权威和严肃性。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本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审讯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这种限制还很广。 但是,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擅自传播、干扰办案,保证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查处时间比较长,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规定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 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留审期限短,不足以确保足够的办案时间。 如果这个期限是指三机构累计的期限,实践中也不便操作,解决不了三机构之间如何分配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 如果上一个机构使用完了等待审批的期限,后面的机构就不能再使用了,这实质上剥夺了后一个机构使用等待审批的权利。 因此,本条关于保留审查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机关有权决定保留审查期限分别为12个月,并不意味着三机关累计期限共计12个月。
根据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保留审查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接受保留审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接受保留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保留审查手续。 审讯的期限必须重新计算,并告知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审查,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应当依法重新对被告人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暂缓审查,监测居住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测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严于取保候审,规定时限短于取保候审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可以在6个月期限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并作出相应处理。 另一方面,规定监督居住时间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决定原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这不仅可以增强执行机构的责任感,还可以督促原决策机构准备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防止监测逾期。 另外,决策机关接到通知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还有待准备。 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可以是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对部分特殊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测居住的案件,也可以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 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不得不断。 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依法规定了接受保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必须抓紧有限的时间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不得停止侦查案件。 此外,侦查中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新证据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监测限制居住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项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放松刑事案件的侦查,不能中断案件的调查取证,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取保候审,监测居住解除
本条规定,发现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接受保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保留审查,监视居住。 解除保留审查、监测居住的,应当及时接受保留审查,并通知监测居民和有关单位。
由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撤销撤销取保候审,监测居住措施:
1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解除立案审查,监测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 .取保候审,监测居住期限届满的。 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定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立案审查、监督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通知被立案审查人,并对居民和有关单位进行监测。
人民检察院解除保留审查、监测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 解除供销审查、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解除取保候审时,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时,由原决策机关制作取保候审解除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担保人。 '在办公实践中,原取缔审批机关决定需要解除对嫌疑人的取缔的,由办公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取缔审查的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执行取缔审查的派出所,并《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应当首先用简明的文字说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保留审查的理由、依据以及保留审查的时间、保证人的情况,用保证金保证时应当说明支付保证金的金额。 然后根据嫌疑人的情况,明确解除取缔的理由和依据。 解除取缔的理由应当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陈述。 因撤销案件解除取缔保留的,查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其他处理(劳教、少管等)解除取缔的,案件事实证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
[填写说明]
解除待定的审查决定书:
1 .“嫌疑人”栏:填写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 姓名、写在嫌疑人户籍上常用名称的性别,根据嫌疑人的性别,勾选“男”、“女”,划线的年龄应该写公历的实际年龄。
2.'地址'栏:填写嫌疑人户籍所在地。 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常住地。
.3. '岗位及职业'栏; 填写嫌疑人所在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和在某一行业的具体工作。
4.' '解除理由'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5 .“解除时间”栏: 填写解除提拔审查措施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6 .“审批人”、“办事员”、“填写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件的审批人、办事员、填写人姓名。
7 .“填写时间”栏: 填写编写本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连(副页) ) )。
(一)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