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酰氨基酚鉴定显红色(韩国减肥药:在我国的法律属性及属性判断注意事项)
【概念】
在对韩国“减肥药”在我国的法律属性和本质属性分析前,先了解我国对药品和食品是如何定义的。
一、什么是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虽然法律对药品做了定义,但司法实践中,确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并没有一个清晰完整具体的法定规则或者标准对该物质进行比对、分析、确认。
笔者咨询过多家药品检测机构,他们均回复他们没有办法确定送检的检材是药品,他们能做的是检测出检材中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使用药品标准予以比对、判断的前提是该物质被确认为药品。然后,运用药品标准判断该药品是否为假药、劣药或者真药。
二、什么是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该法律概念范围很大,凡是能被人吃的、喝的,上至天上飞的,下至地面跑的,水里游的,几乎都可以归入食品领域,以治疗为目的药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食品中检出化学药品成分,几乎可以认定该食品至少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韩国“减肥药”是什么】
韩国“减肥药”在韩国是处方药。
在韩国,患者找医生开出“减肥药”处方,然后凭处方到药房取药。每一份韩国“减肥药”均由多个不同形状、不同颜色的药品制剂组成,有五粒(片)状至九粒(片)装药品数量不等;药品制剂外观有红色的、粉红色的、白色的等;有圆形片剂、菱形片剂、椭圆形片剂、胶囊制剂等;有基础版、加强版、加加强版(加强版+蝴蝶结)、超强版(加强版+加加强版);有的药品制剂表面还被喷涂、刻上不同的字母、数字等符号,显示自己的商标或者公司名称缩写等。
每份韩国“减肥药”中的各个具体药品制剂发挥各自的功效。根据有关检验报告,有的药品制剂均检出了麻黄碱、咖啡因和对乙酰氨基酚成分;有的仅检出了对乙酰氨基酚成分,有的仅检出了麻黄碱成分,有的仅检出了咖啡因成分,还有的仅检出氟西汀成分,等等。
通俗地说,药房根据医生处方从完整的不同药品容器或者包装中取出相应数量的药品制剂,放入同一个透明塑料袋子内,组成一份韩国“减肥药”,供患者一次性服用,故无论是药品本身,还是该透明塑料袋子上,均不可能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药品名称、药品有效期、药品功效、药品不良反应等事项。
这样的韩国“减肥药”走私进大陆,经过几手倒卖,直到被警方查获,就真的成了法律上所说的三无产品。

【韩国“减肥药”在我国的法律属性】
虽然被警方查获的韩国“减肥药”从外观上判断是三无产品,但是根据每粒(片)制剂外观颜色不同、喷涂或者刻制的特殊符号以及对该药品制剂进行检验所形成的检验报告,基本可以确定这个药的生产厂家是哪家?
问题是它们在韩国是药品,在我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境外药品进口我国境内,需要备案;境外药品在我国境内上市,需要取得药品批准证明。
韩国“减肥药”基本上是通过海外代购方式走私进入我国境内,这类韩国“减肥药”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也扰乱了我国药品管理秩序,韩国“减肥药”走私入境行为人、销售人员至少应当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判断。

【韩国“减肥药”属性判断】
网络上公开的韩国“减肥药”法院裁判文书大多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但笔者认为就某个具体案件而言,还是要依据证据和法律准确认定该案韩国“减肥药”属性。
如上所述,警方查获的韩国“减肥药”属于三无产品,无法通过外观和包装判断其是药品、还是食品,或是其他物质。警方一般会将查获的涉案产品送公安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分析,然后将检验报告、查获的韩国“减肥药”产品等材料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对此,笔者认为有几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鉴定机构不同,所形成的的检验报告内容可能也不同。
韩国“减肥药”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实验室检验,该机构不是药品检验机构,其服务于打击犯罪,往往从有无违禁品成分及含量多少等角度出具相应的意见书,所以很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中记载从韩国“减肥药”中检出了麻黄碱、咖啡因、对乙酰氨基酚、氟西汀等成分。
药品检验机构则不同,它们是从自己专业角度根据检验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所以尽量要求公安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将查获的韩国“减肥药”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
如果自己还能找到韩国“减肥药”,可以自己委托有关具有药品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形成自己的证据。
二、对韩国“减肥药”属性认定,至少是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假药、劣药认定有争议的,至少需要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对于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认定意见,要及时审查,必要时提出反对意见;
(二)如有可能,自己尽可能提供每一粒(片)药品制剂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厂家等,翻译成中文,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让其一并提供给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综上所述,韩国“减肥药”在我国的属性,还是依据证据、法律,合理选择鉴定机构和认定部门,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