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时间内容(今日普法)
01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被告孙某在微信中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02
裁判结果
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并在微信出具借条的事实以及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款下一直推脱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孙某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00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提醒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第二、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供稿:马好军、黄栩晟
原标题:《今日普法 | 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注意这两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