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怎么设置的,职级并行的职位数又如何核定
公务员的职位数,即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由该机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单位的性质、级别、财政供养方式、职能、内设机构、编制,以及领导职位的构成、职位的行政级别、领导职数等。其中领导职数是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总数进行核算,一般来讲,50名编制以下的党政机关,只允许核定一正两副3名领导职数,绝大多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都在这个范围以内,只是行政级别有所不同,市级党政机关一般为县处级,而县区党政机关为乡科级。51—2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三副4名领导职数、201—5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四副5名领导职数,大家仔细查看各省厅、部委的“三定方案”中,关于领导职数配备的内容,就可以发现基本上都在这个范围以内。至于最高1000名编制以上的部门可以核定7名以上的领导职数,这一编制数额基本上很难达到,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领导职数主要是指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数,以市级各党政部门为例,领导职数核定的主要内容,如果是某某局,就是该单位正副局长职数,如果是某某办公室,就是正副主任人数,其内设机构不在重点核定的范围以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议配备,或者根据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分配工作人员和编制数,并根据编制数量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大一点的科室,可以设一正两副,小一点的科室,可以设置一正一副,甚至只设一名专职副职等,向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报备即可。

按照组织规定,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配备,不得违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也不得“高职低配”或者“低职高配”,领导职位也不得长期出现空缺。可在机构改革阶段,或者有突发情况出现时采取过渡性措施,但要及时消化解决,按规定办理。
除上述实职人员外,在6月1日新《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前,还存在“非领导职务”,从高到低有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分别对应正副乡科级、县处级、司局级。根据组织规定,每个单位可以配备不超过领导职数一半数量的“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同样由组织部门考察、任命、调任,和领导职务同等对待。
2015年“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定县以下公务员科员满12年,科级、处级满15年,符合工资级别规定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可以晋升一级职务级别,享受相关级别对应的职级待遇。这种“职级并行”政策,主要以任现职年限和工资级别作为晋升条件,只要符合规定即可晋升,没有名额限制。虽然12年、15年任现职年限看起来时间比较长,但对于基层长期得不到提拔任用的公务员来讲,却是非常实惠的优待政策。县区一级许多长年得不到提拔任用的科员、副科级干部,都根据这一政策享受到了更高级别的待遇,成为了“非领导职务”人员,变相得到晋升。更为突出的是各县区党政机关的正科级干部,本来一辈子也就到头了,却因为这一政策享受到了副处级待遇,政治待遇和工资收入得到提升,成为县区基层公务员实实在在的福利政策。

2019年6月1日之后,新《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将原来在县以下实施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推广到了全体公务员队伍。随之而来的,是对原来“职级并行”政策的大幅修改,最关键的是取消了“非领导职务”,对各级享受职级并行政策的名额按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了比例限制。对于县区公务员来讲,晋升年限虽然由原来的12年、15年变成了两年,但名额限制却让晋升更为困难。目前,各地的职级并行政策正在紧张套改、实施阶段,最先进行的就是“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套改,原来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四级主任科员,原来的主任科员套改为二级主任科员,原来的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四级调研员。实职人员不参与套改。
接下来,就是晋升阶段,实职人员和已经套改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同参与晋升,每两年晋升一级,每晋升两级后任现职年限清零。例如某县某局副局长,级别为副科,按四级主任科员起步晋升,有名额、符合条件,可连续晋升两次,由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再由三级主任科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清零重新计算,这是因为四级、三级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副职”,即副科级,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正职”,即正科级,由副科晋升正科后,算上了一个大台阶,任现职年限变成了计算任正科级年限,以前任副科级的任职年限自然清零。

新的“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全按比例进行核算,比如县区部门,一至四级主任科员比例是综合管理职位的60%,其中一二级主任科员比例不得超过一至四级主任科员的50%;三四级调研员比例为综合管理职位的10%。综合管理职位,具体是指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再加上极少量的军转编制和机关事业编制。这个比例限制,将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排除在外,有的任职年限十几年、远远超过晋升要求的,如果没有空缺的职位,到退休以前,也不一定有晋升的机会。这对于晋升困难、老龄化严重的县区基层来讲,是十分不利的,甚至比新法执行前的政策制度更为严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个单位的领导职数,和参与职级并行晋升的职位数,都与单位的“行政编制”数紧密相关。在目前控编减编的大形势下,行政编制只减不增,省级党政部门的行政编制略有盈余,市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编制就已经不够用了,县区党政部门的行政编制,则是极端紧缺,10名编制以下的部门非常常见,20名编制以上的部门极为少见,导致无论是领导职数,还是职级并行的职级数,都十分有限,基层公务员老龄化、职务职级晋升困难,依然是十分严峻的问题,靠新的“职级并行”政策,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十分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