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有删减)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三、司法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25号)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是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创新之举。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依法拘留、及时收拘。人民法院根据妨碍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二、工作机制
(六)动态反馈机制
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等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四、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董明坤
原标题:《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哪些法律后果?一文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