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是带薪休假吗(关于带薪年休假)
马上2022年就要过完了,不知道你的年假用完没有呢?年假,准确说叫作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虽然有的地方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但是在大中城市、大中企业中的很多人应该还是可以享受到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做到知法明法,更好的保护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规定: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我国关于年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中,且确定了年休假的基本规则,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二、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条例
贯彻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对年休假作了总体规定。
《条例》共十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关于年休假的天数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关于年休假的时间安排规定如下: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了法规文本外,国家法制办还发布过《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规定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三、部门规章规定:年休假实施办法
条例颁布次年,人社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对《条例》中的许多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等。
《办法》在适用企业职工外,其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顺便拓展一点小知识,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此外,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原人事部(备注:2008年3月,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
在《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基础上,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办法的解释。《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其它规范性文件
在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以进一步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
例如《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人〔2008〕20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等,以及众多企业单位也都以单独文件或者文件条款的形式对年休假做出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办法》中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做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愿意,年休假待遇是“上不封顶”的。
